11月19日,貴州省能源局發布關于征求《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涵)》。
內容指出,有序推進風電、光伏發電多能互補、源網荷儲一體化發展,推動綠電直連、虛擬電廠等建設,合理布局新型儲能,推動風電、光伏發電全面參與市場化交易。
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應高效利用資源,采用先進開發技術,集約節約利用土地。風電項目原則上采用單機容量5兆瓦及以上功率的風力發電機組,開發年平均風速在每秒6米及以上的風能資源,應采用單機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風力發電機組,鼓勵運行15年及以上的單機容量2兆瓦及以下的風力發電機組設備更新替代。光伏發電項目組件轉換效率不低于22.3%,應充分利用各種邊坡、邊溝、填埋場、采礦沉陷區、礦渣堆場、矸石山等低效土地,探索林光互補、農光互補、茶光互補等光伏發電模式,鼓勵運行8年及以上的光伏發電項目設備更新替代。
集中式風電、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年度建設計劃管理。“千鄉萬村馭風行動”分散式風電項目實行單獨管理,微風發電、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實行年度建設計劃管理,農光互補、漁光互補及利用邊坡、分散土地建設的光伏電站等項目按照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
風電項目實行核準制,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貴州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辦理核準。
微風發電項目參照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微風發電項目單機容量不超過1兆瓦,總規模不超過6兆瓦。
項目投資主體應積極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加快相關手續辦理,原則上風電項目在年度建設計劃下達后12個月內完成核準,光伏發電項目在年度建設計劃下達后6個月內完成備案。未在規定期限完成核準、備案的項目,需提前10個工作日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最多申請一次核準、備案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6個月。
風電項目核準后12個月內開工建設,開工后24個月內全容量并網發電;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后12個月內開工建設,開工后18個月內全容量并網發電。在規定期限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需提前10個工作日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最多申請一次開工延期。風電項目延期時間不超過12個月,光伏發電項目延期時間不超過6個月。
風電、光伏項目投資主體應按調度機構要求報送年度并網計劃。并在每個月10日之前,向調度機構提交后3個月項目并網計劃。原則上每個項目并網批次不超過3次,若因客觀原因增加批次,應提交情況說明。采用聯合送出模式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應按新建項目辦理并網手續。
鼓勵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因地制宜在站區規模化建設儲能,挖掘新能源配建儲能調節潛力,提高新能源場站置信容量,建設系統友好型新能源場站。推動新能源與配建儲能一體化出力曲線調用,提升利用水平。
公告如下:

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風電、光伏發電產業高質量發展,規范項目開發建設運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電分為集中式風電和分散式風電(包括微風發電),光伏發電分為集中式光伏發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管理執行《貴州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條 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運行堅守生態和發展兩條底線,堅持因地制宜、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全高效、環境保護、市場主導、節約用地等原則,根據資源、土地、電網、成本等條件,統籌項目建設規模和開發時序。
第四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統籌全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市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并指導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做好開發建設;縣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統籌分布式光伏、微風發電項目管理。
第五條 有序推進風電、光伏發電多能互補、源網荷儲一體化發展,推動綠電直連、虛擬電廠等建設,合理布局新型儲能,推動風電、光伏發電全面參與市場化交易。
第六條 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應高效利用資源,采用先進開發技術,集約節約利用土地。風電項目原則上采用單機容量5兆瓦及以上功率的風力發電機組,開發年平均風速在每秒6米及以上的風能資源,應采用單機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風力發電機組,鼓勵運行15年及以上的單機容量2兆瓦及以下的風力發電機組設備更新替代。光伏發電項目組件轉換效率不低于22.3%,應充分利用各種邊坡、邊溝、填埋場、采礦沉陷區、礦渣堆場、矸石山等低效土地,探索林光互補、農光互補、茶光互補等光伏發電模式,鼓勵運行8年及以上的光伏發電項目設備更新替代。
第二章 規劃及年度計劃
第七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能源及電力規劃,結合非化石能源消費目標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資源條件,負責制定全省風電、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市級能源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區風電、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劃,并與省級規劃銜接。根據實施情況,及時開展規劃中期評估,科學合理調整規劃內容。
第八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規劃目標及電網消納能力,對全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年度建設計劃管理,制定年度建設計劃項目申報程序、申報要求,按照“成熟一批、上報一批”的原則組織申報并及時下達年度建設計劃。
第九條 年度建設計劃項目申報材料包括投資主體與縣級人民政府簽訂的開發協議,縣級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選址不涉及限制性因素意見,用地范圍、投資主體有關資信、資源評估、項目經濟性測算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 集中式風電、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年度建設計劃管理。“千鄉萬村馭風行動”分散式風電項目實行單獨管理,微風發電、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實行年度建設計劃管理,農光互補、漁光互補及利用邊坡、分散土地建設的光伏電站等項目按照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
第三章 核準(備案)
第十一條 風電項目實行核準制,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貴州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辦理核準。
微風發電項目參照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微風發電項目單機容量不超過1兆瓦,總規模不超過6兆瓦。
第十二條 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制,備案容量為交流側容量(即逆變器額定輸出功率之和)。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貴州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辦理備案。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貴州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要求辦理備案。
第十三條 已辦理核準(備案)手續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主體需取得相關部門意見后,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向原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建設地址確須變更的;
(二)投資主體、建設內容、投資規模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需要對核準(備案)文件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十四條 項目投資主體應積極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加快相關手續辦理,原則上風電項目在年度建設計劃下達后12個月內完成核準,光伏發電項目在年度建設計劃下達后6個月內完成備案。未在規定期限完成核準、備案的項目,需提前10個工作日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最多申請一次核準、備案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6個月。
第十五條 風電項目核準后12個月內開工建設,開工后24個月內全容量并網發電;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后12個月內開工建設,開工后18個月內全容量并網發電。在規定期限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需提前10個工作日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最多申請一次開工延期。風電項目延期時間不超過12個月,光伏發電項目延期時間不超過6個月。
第十六條 風電項目實際建設規模大于核準規模部分不得超過單臺最大風機容量,光伏發電項目實際建設規模大于備案規模部分不得超過單臺最大逆變器容量。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實際建設規模可以小于核準(備案)規模。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納入年度建設計劃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加快推進前期工作,按要求及時辦理核準(備案)。核準(備案)后,及時辦理開工手續,按要求開工建設。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對未按規定時限要求完成核準(備案)和開工建設的項目進行清理;項目建成后,項目核準(備案)機關聯合電網企業對建設規模進行確認。
第十八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配套送出工程應及時納入電力規劃并組織實施。電網企業應合理安排建設時序,確保電源按時并網。項目配套送出工程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鼓勵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配套送出工程。電網企業可依法依規回購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配套送出工程。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及配套送出工程應依法依規做好電力質監工作。
第十九條 投資主體應按照有關要求辦理環保、水保、用地、用林等開工手續。項目建設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確保安全設施、環境保護、水土保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項目設計、施工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減少開挖,加強生態保護。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要防止邊坡土石方傾倒。風電項目采用混塔工藝的設計要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光伏項目支架基礎要采用對地表擾動較小的施工工藝。
第二十條 項目投資主體單位依法做好農民工工資保障各項工作,主動將在建項目按要求入庫監管,及時落實“六項制度”,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
第二十一條 投資主體應按照項目核準(備案)內容進行建設,項目開工后,投資主體應于每月6日之前將項目投資、建設進度及發電情況等基本信息按要求報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并抄送市級能源主管部門。項目投資主體須根據國家“建檔立卡”等要求,做好貴州省“能源云”綜合應用管理平臺項目相關信息填報。
第二十二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環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網等專項驗收,在各專項驗收及全部設備試運行驗收通過后,由投資主體自行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鼓勵風電、光伏發電裝備制造企業研究開發適合我省條件的風電、光伏發電先進裝備。鼓勵項目投資主體結合實際支持我省風電、光伏發電裝備制造高質量發展。
第五章 電網接入
第二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公平無歧視地向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提供電網接入服務。電網企業和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嚴格遵循《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相關要求開展項目接網手續辦理。
第二十五條 電網企業應會同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建立網源溝通機制,銜接好網源建設進度,加快配套電網規劃建設和改造,確保項目在滿足相應并網條件后能并盡并。鼓勵采用智能電網等先進技術,提高電力系統接納風電、光伏發電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風電、光伏項目投資主體應按調度機構要求報送年度并網計劃。并在每個月10日之前,向調度機構提交后3個月項目并網計劃。原則上每個項目并網批次不超過3次,若因客觀原因增加批次,應提交情況說明。采用聯合送出模式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應按新建項目辦理并網手續。
第二十七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確保一、二次設備及各類系統滿足并網要求。電網企業應做好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涉網設備的配置、參數、性能、調控能力等并網條件確認工作,條件不滿足的不得并網。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后應完成全部涉網試驗,在規定時間內將合格的試驗結果提交電網企業。
第二十八條 項目投資主體提交并網運行申請書后,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間內配合開展風電、光伏發電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
第二十九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配套建設送出工程應統籌考慮風電、光伏場站與接入變電站距離、輸電通道建設等,擇優選擇接入方案,最大限度集約節約利用土地、電網資源等。聯合送出項目,應配置必要二次設備。新建單一風電、光伏項目不得分別接入多個站點。
第六章 運行消納
第三十條 風電、光伏發電投資主體和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等電力市場主體共同承擔全省風電、光伏發電消納責任,履行各自職責。
第三十一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上網電價和交易機制按照國家和我省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二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電網企業開展新能源消納能力測算工作,風電光伏發電企業應根據區域電網消納能力合理安排項目開發計劃。
第三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優化調度運行方式,完善風電、光伏發電并網運行的調度技術體系,按照有關規定保障風電、光伏發電安全高效并網運行。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加強運行維護管理,滿足安全能力要求,積極配合電網企業的并網運行調度管理。以聯合升壓站模式送出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指定唯一的運維主體,制定清晰的管理職責及流程。
第三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充分銜接風電、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劃,加強電網主網架建設,推動配電網建設改造和智能化升級,提高新能源的并網接納能力。
第三十五條 鼓勵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因地制宜在站區規模化建設儲能,挖掘新能源配建儲能調節潛力,提高新能源場站置信容量,建設系統友好型新能源場站。推動新能源與配建儲能一體化出力曲線調用,提升利用水平。
第三十六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工程完成后,投資主體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及標準,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等工作,確保設備正常運行。除豁免情形外,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成投運后,應按規定申請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市級和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督促和指導項目投資主體做好“建檔立卡”工作,推進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建檔立卡的分散式風電項目按全部發電量核發綠證,其綠證管理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負責轄區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安全管理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從規劃、選址、設計、設備選型、施工、調試、驗收、運行等實行全過程安全管理。投資主體承擔安全主體責任,將項目安全管理納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應急處置機制、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等,嚴格執行電力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第四十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參建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質量管控等各項工作,嚴格管控高空作業、大件吊裝、高陡邊坡深基坑施工、火災等風險,有效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第四十一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主要設備及系統的設計、制造、安裝和檢驗檢測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國家(行業)標準要求,項目開工后應按規定開展質量監督,項目并網調試前應按照國家質量、環境、消防有關規定完成相關手續,涉網設備應符合電網安全運行相關技術要求。
第四十二條 承擔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設計、咨詢、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項目相關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嚴格履行項目安全管理程序,落實安全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凝凍嚴重地區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冬季需采取抗凝凍措施,配置抗冰、融冰設備,提高項目利用小時數,確保設備安全穩定運行,降低對電網的安全影響。
第四十四條 鼓勵投資主體積極運用智能管理系統和集成運維技術,結合無人機、大數據、5G、云平臺等先進技術和裝備,科學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發生安全事件,鼓勵投資主體為設備回收與再利用創造便利條件。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指導市級、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做好項目建設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電網企業開展涉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地要積極營造良好投資環境,減少非必要中間環節和附加條件,降低開發成本,調動投資主體積極性。
第四十七條 投資主體對項目核準(備案)及申請變更事項所提交資料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項目建成投運前不得違規轉讓項目或倒賣年度建設“指標”。
第四十八條 對存在失信行為、違規轉讓項目或倒賣年度建設“指標”、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情形的企業,其項目一律不得納入年度建設計劃。對發生電力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等問題的企業,從嚴管控其項目開發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等要求,加強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施工安全管理、質量監督管理及運行監管,督促建設(運維)單位定期開展風險等級評估和隱患排查。各級能源管理部門應根據有關要求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加強項目監督檢查、應急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在建設、調試、運行和維護過程中發生電力事故、電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時,項目投資主體和有關參建單位應依法依規及時報告屬地主管部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電力監管部門。
第五十一條 電網企業和項目投資主體應加強信息監測與統計分析體系建設,建立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生產、運行調度、安全事故等信息監測、統計和管理機制。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能源局負責解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黔能源新〔2021〕97號)《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新〔2023〕16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視行業發展情況可適時調整,施行期間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